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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4-2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1〕24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估范围

2010年底前我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简称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评估内容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08—2010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表(试行)》(附件2),评估重点是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三、评估工作安排

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结合2010年度年检工作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阶段(3月29日—4月1日)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管理评估表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评结束后,将自查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评估表,于4月2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检查阶段(4月6日—4月20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检查评估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评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三)评定公示阶段(4月21日—4月28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换发新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评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鉴定资质。

(四)示范评估阶段(4月29日—5月6日)

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5月6日前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报告。6月—7月人社部评估工作组将对申报的示范鉴定机构进行示范评估。

市职业能力建设科:孙晓向 8587214

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郎晓峰 8253076

电子邮箱:pxksxx@126.com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鲁人社办字〔2011〕24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估范围

2010年底前批准设立的省、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评估工作安排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鉴定所(站)评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市属鉴定所(站)和县级鉴定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所属鉴定所(站)开展自查自评。3月底前,各鉴定所(站)将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二)合格评估阶段:根据合格评估标准,省、市分别组成评估工作组对所属鉴定所(站)进行合格评估。各市4月20日前将合格评估工作总结及所属鉴定所(站)评估情况表(见附件2)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检查抽查阶段:4月下旬省厅评估组对各市评估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部分市属鉴定所(站)。

(四)示范评估阶段:6月-7月人社部评估工作组对申报的示范鉴定所(站)进行示范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成评估任务。

(二)各市、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该以这次评估为契机,积极推动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三)评估结束后,我厅将对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对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统一换发新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评估不合格的鉴定所(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鉴定资质。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李启国  0531-86013604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崔德悦 0531—86019881

电子信箱:sdsgjnrc@126.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公和街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编:25000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劳社厅函[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

二、主要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3),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通过我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所(站)可直接参加示范评估。

三、工作步骤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可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1月--2011年3月)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

各地区、各行业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合格评估工作。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申请参加示范评估。

(三)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6月--2011年7月)

我部示范评估工作组(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根据示范评估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四、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三)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区、各行业于2011年5月15目前将本地区、本行业的合格评估工作总结、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及其合格评估表和情况说明、对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修改意见建议、不合格鉴定所(站)名单等材料上报我部。

(四)各地区、各行业要认真分析总结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部门撤销其鉴定资质。

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李志敏 010-84207448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朱 兵 010-84661122

电子信箱:zhubin90123@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办

邮政编码:100101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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