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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资格报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5-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潍坊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潍坊分行,各保险公司潍坊分(支)公司: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潍坊市企业年金业务管理工作,现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业务报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在我市从事企业年金业务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含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须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业务报备。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在我市境内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必须具备年金业务授权书。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办理业务资格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潍坊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金业务资格证书(授权书)复印件;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资格的备案采取首次备案加随时调整的方式进行。已经获得人社部批准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就所具备的资格进行首次备案。今后新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应在获得新资格的1个月内向我局备案。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并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业务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联系人:潍坊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徐放

电  话:8589120

邮  箱:wfldsbk@126.com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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