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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人社办[2010]107号文件在业务经办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11-29

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办【2010】107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在补缴业务经办过程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个体劳动者由按5%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转为按9%比例缴费的问题
按照潍人社办【2010】107号文件第一、二条的规定,个体劳动者,可以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5%或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可设立“个体劳动者9%医保缴费户”,其他险种及缴费比例不变。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份受理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提交的,由按5%比例缴纳医保费转为按9%比例缴费的个体劳动者的申请,审核确认后,转入“个体劳动者9%医保缴费户”下,并按规定补缴后,享受全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档案托管机构应明确告知参保人,一旦转为按9%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将不能再转回按5%缴费。
2、关于【2010】107号文件下发后非档案代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补缴问题
按照潍人社办【2010】10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档案代管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比例一次性补缴2010年10月1日以后按5%(或4.5%)的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而按规定补缴的年限和补缴的连续工龄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退休后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3、关于【2010】107号文件下发后档案代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补缴问题
按照潍人社办【2010】10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档案代管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比例一次性补缴档案代管期间按5%(或4.5%)的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而按规定补缴的年限和补缴的连续工龄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退休后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4、按5%或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档案代管人员转入按企业缴费的补缴问题
按5%或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档案代管人员转入按企业缴费的,以办理转入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比例一次性补缴档案代管期间按5%(或4.5%)的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而按规定补缴的年限和补缴的连续工龄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关于【2010】107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退休个体劳动者的补缴问题
按照潍人社办【2010】10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10年10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划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的退休人员,在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关于【2010】107号文件下发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补缴问题
按照潍人社办【2010】107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无需补缴,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划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6个月免责期后,享受全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退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2002年1月至退休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同时补足,从次月起,划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6个月免责期后,享受全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曾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自愿放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补缴问题
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放弃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以重新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比例一次性补缴按4.5%(或5%)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以前的缴费年限),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按规定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6个月免责期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初次参保档案代管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档案代管人员初次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以规定的基数,按5%的比例,同时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段,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个人医疗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6个月免责期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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