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发[2010]56号)文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认定后可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 一、 困难企业申报条件 (一)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至2009年底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依法纳税,不欠税的; (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09年度当年利润比2008年度下降的或2009年度出现亏损的; (五)2008年以来积极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七)去年已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且符合今年申报困难企业条件的,可减半享受。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困难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2008年度、2009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四)不裁员承诺书 (五)符合环保政策证明(仅涉及环保政策的企业提报) (六)《潍坊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2) (七)《潍坊市困难企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八)《潍坊市困难企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表》(附件5) (十)《潍坊市困难企业补贴审批明细表》(附件6) 三、困难企业认定、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向人社部门援企稳岗办公室提报(申报资料按照文件要求的表样、格式,用A4纸打印);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上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 办公地点:市直困难企业申报地点在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五楼援企稳岗办公室。 联系电话:8875285 8875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