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新政策,自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统筹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1710元/月执行)。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