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全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法和程序
全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7】98号)执行。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机构)全体人员会上述职;其他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人员由所在科室的分管领导组织述职。已建立办公局域网的,也可在办公局域网上发布被考核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供全体人员阅读。
(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初步人选。
(三)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八)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二、优秀指标分配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二)市直部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20%。
1、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2、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3、主要业务工作创新发展,经验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
4、在市直部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
5、符合其它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条件的。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拟超过15%的,须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预审表》(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审批(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考核总人数15%以内的单位不需报送)。为调动各个层面公务员的积极性,在分配优秀指标时,要考虑到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和办事员等各个层面,不能过于集中到一个层面。
(三)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未完成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有其他影响考核工作情形的部门(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在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工作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分配优秀指标。
三、考核结果备案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机构)应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市直部门(机构)应于3月底前写出上一年度考核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优秀等次和连续三年优秀等次记三等功人员名单以及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情况说明等),填写《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年度考核等次审核备案表》(见附件,包括EXCEL格式电子版),按管理权限报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备案。机关与直属机构、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分开统计。相关表格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0510pc.com/)。各县市区要将考核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方案、主要做法和各考核等次人数等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相关事宜
(一)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一)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3月27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潍人字【2007】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2.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3.《公务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预审表》
4.《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5.《年度考核等次审核备案表》
6.《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