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2012年度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 1、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 2、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省属驻潍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含电大、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1、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2%。 2、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高等院校为毕业生总数的6%,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4%。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校要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并公布潍坊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监督电话(0536—8226816)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优秀毕业生报批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请各学校将评选工作报告和“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2)、“2012年市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3)分别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同时将“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和“2012年市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生成Excel文件存于U盘,连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或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红章的复印件),一并报潍坊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校要严格审查报送的优秀毕业生评审材料,确保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在姓名、性别、学历、专业等方面填写一致、准确无误,杜绝漏报、错报等现象发生。经审核通过的优秀毕业生名单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潍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市级优秀毕业生,授予“潍坊市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潍坊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采取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以政策倾斜,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潍坊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联 系 人: 董 鹏 杨淑婷 联系电话: 8226816 附件 1、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 3、2012年市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 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