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2015〕88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5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pdf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