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上级要求,诸城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及城镇居民和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今年第二次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次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取消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个人先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取消个人先自付部分,直接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潍民字[2013]56号)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政府资助。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2-4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92%、90%、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另外,自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为20%。建立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报销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