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雇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06万人,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潍坊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2009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保在2009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在2009年3月份前完成全部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凡不能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定,年内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2009年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四)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积极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进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帮助他们尽可能恢复工作生活能力。
三、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安监、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每季度互相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以及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民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年检范围。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高度,把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作为到本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条件之一,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参保。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潍坊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