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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2-07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项计划对于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的重要作用。要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拓展一批新的就业见习基地,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目标(附件2)。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积极申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的见习基地报省里备案后,市里将统一进行授牌。
三、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为其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县(市、区)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20%。
四、市里将建立部分特殊专业的就业见习基地,每年安排5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在这些见习基地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基地和市财政各按50%承担。
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潍坊市2011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目标任务安排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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