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办〔2015〕7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为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有关部署的重要步骤,是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今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档案整体托管的单位根据行业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参照四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按我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9%缴纳,不实行费率浮动。
三、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为充分发挥工伤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我市继续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浮动费率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4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年度的3月31日。
(一)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
缴纳工伤保险费两年以上,且上个计算周期内月平均参保人数在4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其他用人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分户参保或变更名称的,按同一用人单位执行浮动费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使用的工伤保险费不纳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一类行业可向上浮动两档,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属一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1、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属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1、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3、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4、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费率浮动核定标准
1、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率为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两个档次;
2、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小于30%(含),且工伤事故发生率小于2%(含)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档次;
3、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小于30%(含),且工伤事故发生率大于2%的用人单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4、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大于30%、小于100%(含),且工伤事故发生率小于2%(含)的用人单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5、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大于30%、小于100%(含),且工伤事故发生率大于2%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6、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大于100%、小于150%(含),且工伤事故发生率小于2%(含)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7、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大于100%、小于150%(含),且工伤事故发生率大于2%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档次;
8、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档次。
用人单位上一计算周期内发生一次性因工死亡2人以上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且符合上款第1、2、3、4项条件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行业基准费率,而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符合上款第5、6项条件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档次。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切实抓好费率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费率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参保和征缴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在费率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挖参保、征缴潜力,不断提高参保率和征缴率。
(三)加强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监测。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加强工伤保险运行及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doc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