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深化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人才资源,更好地支撑和推动全市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潍坊海外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潍坊市与海外侨团组织、留学生社团组织、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国内组织驻外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签约设立的招才引智机构。
第三条 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设立审批和宏观指导,潍坊市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潍坊市留学回国办”)具体负责设站申请受理、业务指导、联络服务、管理考核、经费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凡有意设立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向潍坊市留学回国办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二)具备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必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具有丰富的引才荐才工作经验;
(三)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有专门网站或协作单位网络,具有较强的宣传推介能力和影响力;
(四)与当地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名企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有良好的关系,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情况,掌握一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
(五)能够独立承办海外人才交流活动。
第六条 海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潍坊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3个以上引才荐才成功案例(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会议活动等)。
第七条 潍坊市留学回国办收到海外组织或机构设站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工作站设立建议单位,报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评审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急需紧缺的可随时审批。
第八条 潍坊市留学回国办与设立单位签订《中国·潍坊海外人才工作站协议》,颁发证书,授权其以工作站名义开展相关业务。1个国家或地区原则上设1个工作站,海外留学人员和专家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设站数量。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宣传推介。围绕潍坊重大发展战略,利用多种形式,向所在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创新创业环境,以及招才引智、招院引所、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等,及时发布潍坊产业发展规划、引才公告及人才技术需求目录,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每年在业务网站或协作单位网络推介潍坊高层次人才技术项目需求和引才扶持政策措施不少于30天。
第十条 人才与技术交流。根据潍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到潍坊参加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开展项目合作或转移转化科研成果;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到潍坊参观考察,推动设立分支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
第十一条 联络协调。搞好潍坊市内政府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到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展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的协调、联络、宣传、接待等工作,每年协助潍坊市内单位组织招才引智活动至少1次。为有意到潍坊参观考察、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潍坊市留学回国办交办的其他人才交流业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两年。
第十四条 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设站单位从具有留学背景、在当地人才特别是留学人员中有较高威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的人员中择优选配,并经潍坊市留学回国办备案。站长聘期与工作站管理期相同。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工作站于每年年底前向潍坊市留学回国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潍坊市留学回国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20%。
第十六条 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评估取得“优秀”等次的工作站,管理期满后自动续期2年,并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推荐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成绩突出的工作站,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批,其中对推荐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的,每全职引进1名国际顶尖人才奖励10万元人民币、1名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3万元人民币、1名省级领军人才奖励2万元人民币,1名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奖励1万元。
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站,取消当年度工作经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等次或经评估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终止合作,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十七条 海外组织或机构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若擅自以工作站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一切责任均由设立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承担。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站,给予2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联谊交流、宣传推介、联络协调、差旅费补贴等。
第二十条 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潍坊市留学回国办负责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潍坊市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潍坊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潍人社〔2013〕99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