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字〔2016〕15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按照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潍人社[2016]101号)要求,2016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自2016年11月份开始,至2017年3月底结束。为保证本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步骤及时间安排。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潍人社办[2011]108号)和《关于明确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潍人社办字[2016]2号)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评定。
1、宣传发动及自我评价(11月20日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广泛宣传诚信等级评价的意义和相关内容,告知所辖用人单位通过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监督监察”界面查询、下载诚信等级评价文件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表》(附件2),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对照评价内容开展自我测评。
用人单位未开展自我测评或未按时报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根据各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对照评价内容直接进行评价。
2、初步评价(11月21日-30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和初评。
3、征求意见(12月1日-9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初评结果分送局机关有关科室(机构)进一步征求意见。
4、综合评定(12月12日-30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初评结果和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综合认定意见,于12月20日前将综合认定意见(含电子版)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处监察二科,市劳动保障监察处通过信息系统复审并视情况对拟定为A级用人单位进行抽检后报市局研究确定。凡未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或录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单位坐标未定位上传的用人单位不予评定公布为A级用人单位。
5、公布(2017年一季度)。市局对认定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通过市局网站、市劳动保障监察处网站、市人力资源市场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各县市区也可通过各自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新闻媒体同步进行公布。
二、先进个人的申报。各县市区推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人选(推荐名额见附件1)由市局审核确定后进行通报。
三、评价要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立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对照《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
附件:1、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