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激励、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海外人才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海外专家计划是指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潍坊创新创业而实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条 海外专家是指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引进聘用的外籍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及其他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通过设立引进海外专家项目并对引进的海外专家及团队进行资助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专家。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海外专家或团队,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项目,可以申报列入引进海外专家项目,获得资助。
第五条 引进海外专家项目的评选遵循高端引领、突出重点、按需引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中,急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引进海外专家项目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各类人才展会、通过驻外联络机构、直接到海外招聘等多种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兼职聘用、联合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和团队。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聘用海外专家,应重点引进培养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九条 引进的海外专家应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所需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引进后本年度在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海外专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外商独资、控股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引智工作目标、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条件;
(三)具有学术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精干的项目组成员;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财务管理机构和专职财会人员;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组织用人单位和引进的海外专家参加各类人才展会。吸引引进的海外专家入驻各级国际人才创业孵化中心,参评各级政府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给引进的海外专家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三条 优化引进海外专家的生活服务保障,妥善解决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择优支持部分引进海外专家单位,给予5-20万元资助,具体金额根据申报情况确定。主要用于引进海外专家的工薪补助。
对专家工薪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工薪或报酬的60%,最多连续资助3年。
第十五条 引进海外专家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引智资金资助的,按照国家、省提供的资助额给予最高1:1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所获得资助总额不能超过资助范围内实际支出总额。配套资金的开支范围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通过我市申报,并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齐鲁友谊奖、鸢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专家和团队为国际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家、教授、设计师、全球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后能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为引进单位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获得资助,资助金额和开支范围根据所引进的人才和团队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外国专家局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开展引进海外专家计划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向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市属企事业单位及“一事一议”事项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
申报引进海外专家计划项目需提交《海外专家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经费预算说明、外国专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工作合同(必须提供双方签署、中方盖章的外文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另有中文版本,也可一同上报)、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
“一事一议”事项需写出专门申请,并提交详细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获得配套资助和政府友谊奖奖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组建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引进海外专家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引进海外专家计划项目,并编制年度市级项目资助计划,提出拟资助项目和备选项目,以及拟资助项目的具体资助额度或比例,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发文。项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明确项目立项及资助情况。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前一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项目执行计划;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截止项目实施年度的11月30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专家护照和签证(出入境章页)复印件、专家工薪支付合同和专家签收凭证,往返国际机票(电子机票)、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凭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引智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挪用。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获批立项资助的引进海外专家计划项目,项目单位中途撤销项目或停止项目执行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并收回下拨的引智资金。
第二十六条 批准资助的引进海外专家计划项目,当年未能执行的,引智经费予以收回,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引智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财务内部监督与检查,防止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并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引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单位引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抽查。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智资金,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按《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