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技能人才
奖励补助发放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驻潍职业(技工)院校,各市属及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高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研究制定了《潍坊市高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发放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5日
潍坊市高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发放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支撑和推动全市转型升级,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二条 市内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对培养单位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属及以上院校毕业生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属院校毕业生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所在院校提出奖励申请,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院校。
第三条 对企业中经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培训补助。市属及以上企业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属企业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直接组织本企业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企业统一提出补助申请,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到培训对象。
第四条 培养管理期内的潍坊市首席技师,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表彰文件发放给首席技师。
第五条 企业、职业院校新获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企业或院校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企业或职业院校。
第六条 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奖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给单位。
第七条 每年3月至5月,由企业(单位)统一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逾期不予受理。有关表格登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0510pc.com)下载打印。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奖励资金,需提供:关于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取得高级工和预备技师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毕业证书)、学籍证明、与潍坊市域内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及《高级工预备技师奖励资金申请表》、《高级工预备技师培养人员名册》,一式3份存档。
2、申请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助资金,需提供:关于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资格文件原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证明,一式3份存档。
3、申请新获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资助资金,需提供:关于资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文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及《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申请表》或《山东省技师工作站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存档。
4、申请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奖资助资金,需提供:关于资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国家部委公布文件原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存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再申请资格;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县区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高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发放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