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规〔2017〕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基金的正确使用,关系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享受补贴的企业职工完全符合《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补贴标准、申领程序。
二、提高工作实效
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将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广泛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享受政策。
三、申报渠道及资金划拨
市直企业符合规定的职工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符合规定的职工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发放补贴资金。根据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规定,所需资金从县市区本级失业保险周转金内支付,次月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结算划拨。
附件: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
知》(鲁人社规〔2017〕15号)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