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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1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潍坊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5日
 
潍坊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并对县市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
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侮辱、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八)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活动,情节严重的;
   (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
(十)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
(十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或电视、电台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公布的信息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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