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6元,大病保险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各县市区实际缴费人数统一核定、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拨付。
二、调整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2018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大病特药补偿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建立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自2017年起,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由市社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核算。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不得超过当年居民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筹集资金总额2%以上的部分,并入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大病保险超支额在居民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超过4%以上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大病保险政策适当解决。
四、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费用管控,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确保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保监局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