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这是我市连续第12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此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潍坊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此外,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增加额为五级155元/月、六级14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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