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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7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再次调整。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14.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12.5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据了解,这是我市2010年以来连续四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与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今年执行第一档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都提高了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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