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大胆探索,于近日出台了《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