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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认真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15

国家人社部和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下发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省厅统一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实施新《办法》,最大程度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的,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办法》对工伤职工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市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走在了全省前列。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13944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12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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