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 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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