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由其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出具《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备案表》并携带病历,报市社保中心(医疗服务大厅39号窗口)备案。未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