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8号)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也就是说,生育时间在2007年12 月1日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男职工可以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的50%,即剖宫产为1250元;非剖宫产为500元。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