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三期”,其权益应依法受到特殊保护。那么,当企业宣布破产,女职工又恰好在 “三期”内,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护?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动纠纷的裁决给出了答案: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相关待遇应顺延至 “三期”期满。 纠纷中的劳动者叫林枫,1995年2月到该市开发区某酒店工作。2008年12月3日,林枫怀孕7个多月时,用人单位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酒店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再提供工作岗位。林枫表示,单位的处境可以理解,但自己在怀孕期间,无法重新找工作,生育之后,在哺乳期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失去经济来源,也是自己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与单位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她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得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生育费用、哺乳期的补偿金、产假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用人单位称,酒店因申请破产,已和全体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是针对个别 “三期”人员的特殊政策。强调这不是单位主观原因导致,而是执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仲裁庭认为,按照我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 “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顺延到 “三期”期满。鉴于该用人单位确实进入破产程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仲裁庭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林枫135天产假生育津贴、7个半月哺乳期待遇、生育费用,并承担至林枫哺乳期结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45429元。(李芳、王井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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