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没有限制
发布时间:2009-12-17    点击量:

问:我们是一家餐饮公司,经常使用一些季节性用工(如旺季3个月)。那么,我们能够和这些季节性用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吗?能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比如淡季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吗?

答: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可以与这些季节性用工签订期限为3个月(甚至3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能是法定的,而不能约定。公司不能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淡季时自然终止的条款。(马国华)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