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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发布时间:2008-12-14    点击量:

1、转院: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检查化验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加盖印章、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服务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
2、异地居住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应在其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自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登记备案(0536-8102873),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检查化验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服务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未登记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急诊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急诊等原因就医的,必须到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自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社保中心(医疗服务大厅41号窗口)登记备案(0536-8102873)。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持探亲、旅游说明、医保卡、身份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检查化验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服务大厅41号窗口)审核报销,未登记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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