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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工伤保险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8-25

 

一、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电话:8102865)。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哪些材料?
基本材料:
1.《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
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用药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
2.住院治疗的: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第三方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需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2.《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三、1-4级工伤职工申请办理退出生产岗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书。
四、办理工亡职工亲属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申请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申请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4.工亡职工本人档案;
5.申请被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办理继续治疗手续?
职工因工伤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工伤协议医院出具的治疗意见(加盖医保办公章)、《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书》、病历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门诊、住院手续。
六、工伤职工如何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潍坊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到市社保中心核准并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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