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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综合业务经办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08-25

 

一、社会保险登记、立户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立户。
(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潍坊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核发新证,收回原证。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注销登记,收回原证。
(二)立户。企业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成立企业劳动工资立户审批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单位成立批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立户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户。
二、企业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已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需先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录入相关数据,打印《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未开通网上服务系统的单位需先登陆潍坊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站(网址WWW.WF1233.CN),下载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持增减人员的下列材料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1.参保增员需持下列材料之一
劳动用工备案表;
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招工录用手续或派遣证、报到证;
档案托管证明或托管机构间托管人员流动函;
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手续;
民政局安置办开具的复退军人安置介绍信。
说明:凡潍坊市范围内流动的职工,新参保地增员时参保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2.参保减员需持下列材料之一
劳动用工备案表;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签发的正式调动手续;
档案托管证明或托管机构间托管人员流动函;
职工死亡的,持火化证等死亡证明;
出国定居减员,持本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定居材料复印件(公安局消户证明、外交部出国证明等);
对除名、辞退、辞职、判刑等情况下的企业减员,持解除合同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退休减员需持退休审批表(不参加潍坊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持职工本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养老金审批表)。
三、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对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非潍坊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为其建立临时养老缴费账户。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包括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立及转移
1.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2.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3.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3.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4.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四、市内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潍坊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新参保地参保后自动完成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没有更换社保卡的参保人员需注销原医保卡,已经更换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无需注销社保卡,其社保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要求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时需准确提供其个人的社会保障编号。
五、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程序
1.在职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或托管机构)应持其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减人员,领取并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社保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核算领取死亡职工个人帐户继承额,并按规定及时全额支付法定继承人。
2.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要求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携带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定居材料复印件(公安局消户证明、外交部出国证明),并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全额支付职工本人。
3.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单位负责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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