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具体缴费标准档次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可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缴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工作的全面推开,应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一)制度衔接。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县、乡两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一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具体缴费标准档次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可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缴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工作的全面推开,应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一)制度衔接。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县、乡两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本意见实施后,潍坊市人民政府2010年8月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