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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养老失业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4-09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施意见》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要求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我省原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经验的总结提升,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对于统一规范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养老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对《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要认真领会,吃透精神,准确把握,抓好落实。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对当地现行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抓紧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制度调整、整合。《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完善的政策,要进一步明确;《实施意见》已经明确规定的政策,不再延伸。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本着“科学合理、力所能及”的原则,在激励和引导居民普遍参保、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缴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定。两项制度尚未合并实施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制定统筹并轨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两项制度已经合并实施的县(市、区),要根据《实施意见》进行调整完善,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要把加强、提升和完善经办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县级经办机构为依托,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为骨干,以村居协办员为基础,实现经办服务的网格化管理。依据服务人群规模,采取增加、调整人员配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经办工作力量。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协办员普遍进行一次轮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延伸和完善金融服务网点配置,做到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不出村。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是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常抓不懈,做到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并对每年的参保续保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确定重点对象,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各级经办机构和协办员队伍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要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延伸和拓展服务的投入,实现信息平台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积极推进网络向下延伸,尽快实现纵向贯通,数据省级集中,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公安户籍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联网、信息共享。 

六、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内控稽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将防控重心下移,改进参保缴费方式,在缴费环节实行账款分控,保费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居民个人账户资金计息的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起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从制度建设方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支持力度。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数据信息采集共享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实施意见》和当地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完善业务经办内容、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顺利实施,落实到位。 

各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力争年底前到位。各市要注重加强对上的沟通协调和对下的工作指导,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报告,予以推广;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等部门反映。 

2013年8月30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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