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2〕1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险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调整保险费筹集标准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合理确定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标准。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调整个人帐户计息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四、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全市最低标准的,继续执行现行标准,高出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今后,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对象、办理程序及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有关问题,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在2014年9月底前,将2011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每个村(居)原则上配备1名协办员,协办员可以兼职。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给予协办员必要的工作补贴。 八、规范政策调整程序 今后,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标准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按规定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市政府将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本通知涉及事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和丧葬补助费方面的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鲁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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