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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知识
作者:    文章来源:社保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1

 

1、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电话:8102865)。

2、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哪些材料?

基本材料:

《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1)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

申领工伤医疗费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用药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

住院治疗的: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

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因第三方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

2)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需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31-4级工伤职工申请办理退出生产岗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书。

4、办理工亡职工亲属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申请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申请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4)工亡职工本人档案;

5)申请被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办理继续治疗手续?

职工因工伤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工伤协议医院出具的治疗意见(加盖医保办公章)、《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关门诊、住院手续。

6、工伤职工如何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潍坊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到市社保中心核准并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

7、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工伤被鉴定为5-10级职工,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由单位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请先行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手续后再办理减员业务):

1)填写《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4)《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

5)备案机关盖章的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6)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财务凭证原件、复印件。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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