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劳社办[2009]1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工伤保险费缴纳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收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每人每月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1%。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员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受理并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劳社[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待遇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