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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医疗信息联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工伤保险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5-08

 

潍人社办[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各用人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实行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是服务工伤职工,实现工伤住院诊疗全程监控,全面提高工伤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自我局《关于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潍人社办[2010]94号)贯彻实行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在全市范围内完成相应联网技术支持工作,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职业病及其他工伤康复医疗的住院联网结算工作已基本走上了正常轨道。这一做法,受到了省人社厅充分肯定和社会广泛好评。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就是工伤职工住院抢救治疗联网率较低,工伤医疗信息没有实现及时联网、全面覆盖、全程监控。成为了全市“金保工程”的一个短板。
为解决工伤医疗信息联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我局《关于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潍人社办[2010]94号)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要切实履行工伤医疗信息联网的告知责任。用人单位是工伤医疗信息联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工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工伤职工送至相应医疗机构救治。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告知医疗机构职工系因工受伤,在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办理工伤医疗信息联网。
职工在用人单位外发生工伤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一旦情况许可应及时办理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手续。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已明确告知,而医疗机构拒不办理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手续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二、医疗机构要担负起工伤医疗信息联网的主要责任。凡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均应询问其是否为因工受伤、是否已经加入工伤保险。对已经加入工伤保险的,协议医疗机构应提示工伤职工或陪同人员及时办理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手续。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工伤医疗信息联网的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应同时比对已上传的工伤住院联网信息。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已上传的工伤住院联网信息不一致的,以已上传的工伤住院联网信息为准。对于未执行工伤住院信息联网规定的,应查明原因。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联网的,予以提示并记录在案。对同一用人单位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联网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时,应考核其上年度执行工伤医疗信息联网规定的情况。对于拒不执行工伤医疗信息联网规定的,不予签订协议。
四、要充分发挥工伤医疗联网信息的作用,不断探索工伤认定新方法、新思路,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人社部门要为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配备专用微机与局社保业务专网连接,并授权其登陆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负责工伤认定的人员,对发现新联网的工伤住院职工信息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督促其尽快申报工伤,必要时可提前介入调查有关信息。在审查用人单位和职工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同时核查其工伤医疗联网信息。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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