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近日再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5至6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增加额为5级206元/月、6级196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年再增加20元。根据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30%-50%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上述原破产企业5至6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工伤保险科、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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