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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
作者:    文章来源:就业促进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0-19

一. 事项名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程序依据
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
四.办理条件
真是完整提供“申报材料”一栏所列各项材料。
五.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二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国家就业准入需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
7、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查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复;
七.承诺时限
当日办结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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