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 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政策规定,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制度,提高鉴定质量,严格证书核发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稳步推进,社会影响力逐步扩大,对于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也产生了一些制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深入开展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秩序和行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理念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鉴定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顺利推行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鉴定质量,是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是构建职业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选拔高质量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措施,是进一步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迫切要求。 (二)推动鉴定工作实现“四个转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将鉴定质量管理作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按照“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狠抓质量、树立信誉”的原则,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四个转变”:由扩大规模、注重质量向质量第一、兼顾规模转变;由治理假、乱、低问题的应急治标措施向标本兼治,构建质量建设的长效机制转变;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向明确不营利的公共服务性质,更加突出社会效益第一转变;由注重外部质量监管向注重内外部质量管理相结合转变。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19号)要求,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鉴定所(站)应设所长1名,考务管理人员2-3名,考评员数量一般不低于10名,其中主干工种考评员每工种不少于3人。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扩大和更新考评人员库。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职业标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加强鉴定基础设施建设。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标准化、智能化的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不断加大对鉴定设施设备的投入,每年用于完善鉴定条件的费用不低于总鉴定收费的20%。理论及实操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尚不完备的鉴定机构,要确定考核鉴定基地,签订鉴定协议,确保鉴定考试特别是实操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五)健全和完善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章制度特别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鉴定机构内部规章和工作规范,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管理、考务管理、试卷管理、成绩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过程控制,将质量管理的要求内化为鉴定机构的日常工作,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鉴定服务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鉴定工作每个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六)强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积极开发和使用考务管理相关软件,逐步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鉴定信息的资源共享和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鉴定管理服务效能,形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鉴定程序、统一证书发放、统一信息管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的新格局。 (七)规范档案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中评估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组合、排列,形成完整齐全、查阅方便的档案资料,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正规化。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秩序 (八)严格考务程序。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严格按照《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见附件1)规范操作,有序进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把鉴定考务工作的各环节衔接落实到位。 (九)严格考前审核。各鉴定机构及时发布各工种鉴定公告,公开鉴定的职业、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和办法、收费标准等,积极引导培训机构或企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实行统考日集中鉴定制度,考核鉴定时间原则为每月第二个周末,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应及时提出申请。各鉴定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立所(站)批复中规定的鉴定范围、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不得超范围、跨区域、越级别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申报条件,对申报鉴定人员资格进行认真严格审查,不符合申报工种、级别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十)规范鉴定操作。凡是能够进行智能化考核的工种(专业)理论考试,一律实行智能化考核,不能实行智能化考试的,须经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采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能操作考核,除难以进行技能操作考试的工种(专业)外,不得以答辩形式代替实操考核。实操考核应在理论考试当日或一周内完成。严格资格审核,杜绝替考、代考行为。严肃考场纪律,及时纠正和制止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作弊现象。认真执行国家统考制度,对已列入全国(省)统考的职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和考核方案组织实施,任何鉴定机构不得另行组织鉴定。 四、进一步强化鉴定考核质量监管与控制 (十一)强化考务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前,要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定鉴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加大巡视力度,及时处理好鉴定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确保考核鉴定客观、公平、公正。 (十二)加强鉴定质量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派遣督导人员对考核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督导。督导员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潍人社办〔2011〕75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鉴定考核过程中,对鉴定机构的考核组织、鉴定场地条件和设施、考评人员配备等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指导。实行现场考评程序及鉴定结果由考评、督导人员签字确认生效制度,没有督导记录表或督导员未签字的,鉴定结果无效。 (十三)完善惩治机制。健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惩治机制。按照《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评办法》(见附件2)要求,定期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不合格、存在违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予以撤销。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质量投诉举报系统,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五、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十四)规范证书申领。严格执行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实名制管理的规定,据实申领。各县市区鉴定中心、鉴定所(站)于每季度前提出本季度空白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由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报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五)严格证书核发及管理。各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空白证书订购和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台账。严禁自行印制和跨行业、跨地区购买空白证书;严禁不鉴定发证;严禁以初级证书代替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行为。 附件: 1、《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 2、《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评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 一、鉴定申报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领取并认真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报名时应出示以下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毕(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原《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 (五)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二、鉴定审核 (一)鉴定所接受单位或个人鉴定申请后,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申请鉴定人员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审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留存工作年限证明、照片和其他证件的复印件。 鉴定所将通过资格初审的申报人员有关材料进行信息整理,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制定鉴定计划、完成报名信息录入,编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名册》,制定本次鉴定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本次鉴定的组织领导、工作人员、考场、日程安排等),按照鉴定管理权限,向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时需向市考试(鉴定)中心提供以下材料:本次鉴定的申请报告,考务工作实施方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名册》;考生留存的有关证明材料。各项材料需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二)市考试(鉴定)中心根据鉴定所上报的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同时对鉴定所提报的鉴定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上报至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定。 (三)市人社局对市考试(鉴定)中心上报的鉴定考试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及时将审定意见反馈市考试(鉴定)中心。 三、考务安排 市考试(鉴定)中心组织命题,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考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命题。确需笔试的,经市考试(鉴定)中心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统一印制试卷。 鉴定所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完成考场编排、考务人员安排、试卷申请、鉴定准考证打印等前期工作,并及时将准考证发至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鉴定实施 (一)鉴定所按照考务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鉴定考核考评员和考务人员,实施理论、技能考核。技能考核结束,要及时汇总考核成绩,并由考评组长签字或盖章,于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至市考试(鉴定)中心。 (二)理论考核结束后,市考试(鉴定)中心组织阅卷,汇总成绩,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并反馈鉴定所,同时公布合格人员名册。 (三)鉴定所通过在线考务系统录入考试成绩,向市考试中心提交本次鉴定的总结报告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三份)。市考试(鉴定)中心根据已公布成绩、考场记录表、督导表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审定。 五、质量督导 市人社局按照《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潍人社〔2011〕75号)规定,向鉴定所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考核鉴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鉴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市考试(鉴定)中心选派巡视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巡视工作。鉴定结束,质量督导员根据鉴定过程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评估表》(一式两份),并在评估表上签署督导意见;考核结束后,评估表一份交鉴定所存档,一份提交至市人社局,巡视员向市考试(鉴定)中心提交巡视报告。各鉴定所要对鉴定工作资料以及鉴定申请人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六、证书办理 (一)证书编码。市人社局对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审核确定后,通过在线考务系统进行证书编号。 (二)证书打印。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编码数据打印证书。各县市区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 (三)证书验印。鉴定所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三份)和职业资格证书到市人社局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钢印。证书办理完毕后,由鉴定所及时下发至鉴定单位或个人。 七、违规处理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通报批评、撤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取消考评员资格等处理。 附件2 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以下简称“考评”),是指对我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与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通用工种、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系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 考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与省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技术性文件开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鉴定机构在考评周期内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信息管理情况、基础建设情况、考务组织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证书发放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评工作小组。考评采取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日常监督、各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市考评工作小组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周期为一年。考评的基本项目详见《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考评方式方法为: (一)日常监督。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日常管理台账,按照考评方法和标准要求,对各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登记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按季度进行反馈。 (二)自查自评。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束后,各鉴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要求,对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评内容及标准》、《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评结果登记表》,将各单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年度鉴定工作总结,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人社局。 (三)综合考评。考评工作小组对各鉴定机构报送的年度工作情况和相关表格进行审核,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法实地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及考核标准,对照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日常管理台账,对鉴定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监督80分,自查自评5分,现场评估15分。综合考评意见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评结果,给予通报,并结合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对先进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鉴定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条 各鉴定机构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查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