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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各县市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各企
 
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潍发[2005]23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体系,有效规范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选拔管理,现将《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经贸委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总工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潍发[2005]23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潍坊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潍劳社发〔2002〕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技能水平高超、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贡献突出,且在所在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技师、高级技师。 
  第三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当地支柱产业和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6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有突出贡献技师的评选工作。并成立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范围是全市(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来,在全国、全省、全市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推荐人选,由企业从本企业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
2《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
3、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上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经有关专家组成的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产生。 
  第十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联合命名,并颁发《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150元、200元。 
  第十二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纳入潍坊市高层次技能人才库管理,参加市里组织的有关学习、考察、培训。
第十三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在管理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做好“名师带徒”工作。
(二)根据行业特点和技能特长,组织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档案,并负责对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政府津贴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下一批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五)连续两次被评为“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且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时,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政府奖励3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潍坊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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