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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鉴定范围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职业(工种)岗位工作,2009、2010年12月31日前已分别转正定级、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在编技术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
二、   鉴定等级和申报鉴定条件
(一)鉴定等级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
(二)申报鉴定条件
1、初次鉴定条件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职业(工种)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原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四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鉴定。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原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五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的鉴定。
(3)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的鉴定。
2、晋级鉴定条件
已考取原人事部门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原劳动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晋级鉴定。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鉴定。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的鉴定。
3、破格鉴定条件
对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较高的技术工人,按本文第二条(二)款申报鉴定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鉴定工作年限及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可放宽5年:
A.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前5名,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B.获得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C.在技术改造和革新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如系集体完成应是该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D.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鉴定工作年限及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可放宽3年:
A.在省行业或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前5名,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B.获得省行业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C.在技术改造和革新中取得成果,并获省行业或市级以上成果证书(如系集体完成应是该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D.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现仍在同工种岗位工作的。
对于需要放宽工作年限及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的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工作年限”、“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及“本等级工作年限”,均系指分别计算到2009、2010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2个年度内到达退休年龄的,计算到按规定退休的当月。
4、禁止条件
凡下列人员不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不满1年的;
(2)发生重大事故不满1年的;
(3)开除留用期满重新工作不满2年的;
(4)追究刑事责任被盼劳改(劳教)缓刑、监外执行、服刑期满重新工作不满2年的。
三、鉴定标准、工作程序
(一)鉴定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二)工作程序
1、技术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鉴定的申请,填写《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2、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3、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实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定成绩。
(2)技能操作考核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由考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如实记录考核成绩。进行高级工以上技能操作考核,必须由高级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现场督导。
技能操作考核可结合生产或工作任务进行。对部分行业有特殊要求或基层组织考核有困难的职业(工种),也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考核。
(3)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鉴定合格。
4、鉴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在备注页加盖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并纳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发证时间,按照本人实际达到晋升条件的年度,分别填写2009年12月31日或2010年12月31日。
四、有关事项
(一)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职业(工种)岗位工作,2009、2010年12月31日前已分别转正定级、但不符合参加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技术工人,其原取得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进行复核换发。
1、持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向单位提出复核换发申请,填写《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核换发呈批表》,由所在单位按本文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先行审核,合格者由市级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经复核不合格的,应按本文的有关规定参加鉴定。
(二)上年度考核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可按本文第二条(二)款的年限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等级的鉴定。
(三)本次鉴定使用职业技能鉴定统一教材。
(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次鉴定工作开始,各市工作需与省里同步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鉴定结果(原始数据信息)于 月 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确定分数线或通过率后再对外公布。
、组织实施
(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央和省直驻济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经省人社厅批准的,可参加驻地人社局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业绩考核。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章守纪、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分别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参加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务、教材征订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工资待遇
机关工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根据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并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证书发放及待遇兑现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并认真遵照执行;要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对在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损害报考者利益等违规行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附件:
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   )年度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
    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核换发呈批表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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