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30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孙晓向 联系电话:8587214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秩序和行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将鉴定质量管理作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按照“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狠抓质量、树立信誉”的原则,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四个转变”:由扩大规模、注重质量向质量第一、兼顾规模转变;由治理假、乱、低问题的应急治标措施向标本兼治,构建质量建设的长效机制转变;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向明确不营利的公共服务性质,更加突出社会效益第一转变;由注重外部质量监管向注重内外部质量管理相结合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视鉴定数量忽视鉴定质量的观念,不断健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制机制,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大对鉴定设施设备的投入,每年用于完善鉴定条件的费用不低于总鉴定收费的20%,逐步建成标准化、智能化理论考场,实操考场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考核鉴定设施。实操考核场地、设施和设备尚不完备的鉴定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技能操作考核鉴定协议单位,签订鉴定协议,开展操作技能考核。各鉴定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潍劳社〔2008〕31号)文件规定,规范鉴定机构岗位设置,县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所(站)应配备所长、综合管理、考务管理人员,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主体专业工种的考评员每工种不少于3人。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对鉴定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三、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秩序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关于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19号)规定,在职责分工和鉴定工种(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一律不得超范围、跨区域、越级别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申报条件,对申报鉴定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申报工种、级别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要规范组织知识要求考试,逐步实现智能化考核;要高度重视操作技能考核,避免重理论轻技能考核的现象,各鉴定机构应在知识要求考试完成一周内,在定点的实操考核机构完成操作技能考核,国家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进行操作考核的工种(专业),不得以答辩形式代替实操考核。严格执行国家统考制度,对我省已列入全国统考的职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和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任何鉴定机构不得另行组织鉴定。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质量投诉举报系统,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鉴定考核的质量监管与控制 牢固树立鉴定考核质量信誉,坚决纠正和防止降低鉴定质量、损害鉴定工作声誉的行为。各鉴定机构组织考核鉴定前,要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考务管理规定,做好场地准备工作,制定鉴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评人员。要加强鉴定考核管理,严审考生资格,身份证、准考证双证进场,加大巡视检查力度,杜绝替考、代考行为,及时纠正作弊现象,如有严重违纪违规情况,鉴定考核结果无效。要按照鲁劳社办〔2002〕19号“高级工鉴定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中级工原则上不超过90%”的规定,监控鉴定合格率,确保鉴定质量。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惩治机制,对于被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实行退出机制。 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派遣督导人员对考核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督导,督导员要按照《潍坊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鉴定考核过程中,对鉴定机构的考核组织情况、鉴定场地和设施情况、考评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行为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填写督导记录。实行现场考评程序及鉴定结果由考评、督导人员签字确认生效制度,没有督导记录表或督导员未签字的,鉴定结果无效,不予办理编号和验印手续。 六、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考核鉴定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督导表、鉴定人数、考核成绩,逐一审查核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对鉴定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实现鉴定信息的资源共享和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形成全市统一、网络通畅、信息共享的格局,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透明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空白证书订购和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台账,严禁自行印制和跨行业、跨地区购买空白证书,严禁不鉴定发证,严禁以初级证书代替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行为,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