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审批 二.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品店管理暂行办法》 三.程序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四. 办理条件 持有“两证一照”经药监部门年检合格、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物件部门检查合格、24小时服务能力、药剂人员配置符合标准。 五.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 2、GSP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卫生许可证》;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经营范围含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申请定点报告书; 10、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12、人员劳动合同及职称证明材料。、 六.审查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复。 七.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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