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办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1999]1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等相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定原则
统筹考虑城区和各县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逐步纳入” 的原则,确定新增定点。
二、申报流程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持规定材料(详见附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持规定材料(详见附件),向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于3月1日-3月10日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并对受理的“两定”单位的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于3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局。
三、“两定”单位的评审
(一)建立评审小组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评审程序
1、确定数量。新增“两定”单位数量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参保扩面任务完成情况等按以下公式确定: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本地新增扩面人数*全市现有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全市医保参保人数*k1-(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本地医保参保人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全市医保参保人数)*本县市区医保参保人数*K2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本地职工医保新增扩面人数*全市现有定点药店数量/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数*k1-(本地定点药店数量/本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全市定点药店数量/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数)*本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K2
其中系数K1:主要考核县市区医疗保险扩面任务完成情况,根据扩面完成百分比确定;
其中系数K2:为修正系数,用于修正各县市区超过或低于全市平均定点数量。
2、材料审核。受理人员按照附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两定”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具备定点条件的,提交评审小组。
3、实地核查。评审小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两定”单位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4、组织评审。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名次顺序及入围单位。县市区按从高到低顺序,将确定数量的名单上报市局。
5、定点公示。市局对县市区上报的单位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公布定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统一公布定点名单,并颁发定点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
2014年1月17日
附件6、定点申报联系方式.doc
附件5、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打印用).doc
附件4、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申请书(打印用).doc
附件3、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打印用).doc
附件2、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及需要提报的材料.doc
附件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及需要提报的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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