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行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为提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对工伤职工医疗行为的稽核检查,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内,实行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今后,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需住院治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认真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附后),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科。我中心将根据参保单位报告的相关内容,对职工工伤治疗过程和协议医院的医疗行为、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稽核和监督管理。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而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待遇申领
工伤基金承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负责申领,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用药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
6、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赔偿调解书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待遇除、判决书等其它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企事业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
(五)申请康复器具的需提供市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康复器具安装鉴定结论通知书,到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通知单,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维修。
(六)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企业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字后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被供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书。
4、工亡职工原始档案
5、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三、待遇拨付
(一)一次性待遇拨付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科待遇审核员审核,报工伤科长及分管主任审批后由待遇拨付员开具拨付单,企业社会保险专管员于每月的20日之后到工伤科(27号窗口)领取拨付单、到财务科(29号窗口)领取支票。
(二)定期待遇拨付
1、伤残津贴。
参保企业的职工,工伤致残经鉴定达到1-4级并办理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职工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3、存折领取。
新增的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由工伤待遇拨付员与相关银行制作存折,并通知企业社会保险专管员负责领回发给本人。
4、报送生存证明。
所有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每年6月份日和12月份分别提供两次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者暂停发放定期待遇。
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工伤(亡)事故快报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