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办理招用手续。凡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招用手续的用人单位,必须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经审核并加盖印章,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职工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手续,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初次就业(单位招工) 1、单位接收函; 2、《招用职工登记表》、《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3、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被招用人员户口本、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等。 (二)二次就业(单位招工) 1、单位接收函; 2、《招用职工登记表》、《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3、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等。 (三)灵活就业(个人缴纳保险人员) 1、《就业认定表》、《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2、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