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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审批
作者:    文章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0-19

一. 事项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审批
二.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品店管理暂行办法》
三.程序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四. 办理条件
持有“两证一照”经药监部门年检合格、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物件部门检查合格、24小时服务能力、药剂人员配置符合标准。
五.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
2、GSP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卫生许可证》;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经营范围含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申请定点报告书;
10、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12、人员劳动合同及职称证明材料。、
六.审查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复。
七.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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