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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6

 

潍社保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潍坊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潍坊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11〕18号),现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统筹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与就诊的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同。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注射型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非注射型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慢性病患者每月就诊时,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本月再次复诊时,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四、本通知自二Ο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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