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4)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五、温馨提示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是应确定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